主管: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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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评范围
“诚信经营单位”为在境内从事儿童中医药生产经营、社会服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的工商企业、民非单位均可参加评选。
二、企业参评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非单位。
(二)信守合同内容,合同履约率达100%(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三)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近2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
(四)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近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欠税;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
(五)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并按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近2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没有出现无理拒付票据和在金融机构透支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遵守统计法规,保证统计数据真实。
(五)企业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计量管理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符合质量、标准、计量、环保、节能及标识标注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近2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污染事故。
(六)近2年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无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无被消费者投诉并败诉的重大案例。
(七)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三、参评程序
(一)通过地级市金融办、经信委、财政局、税务局、工商联及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推荐。
(二)直接向组委会办公室申报材料。参评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诚信经营单位评选申请表》;
②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申请报告(说明企业近3年经营情况及诚信情况);
④近3年资产负债表及经营情况表;
⑤有关部门颁发的信用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当地税务机关的完税情况证明;
⑥当地市场质量监督、药监、安全、环保等部门无重大违法案件处罚的证明材料。
四、诚信经营单位评价标准和内容
其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分类评选量化评估,基础记分采取千分制。包含五项内容:即企业的经营状况、诚信理念、诚信管理、社会责任履行、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所占的权重分别为10%、10%、40%、15%、25%。根据经营单位具体情况扣减失缺内容分数,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值即为该申报单位的综合得分。
(一)经营状况(100分)
单位经营状况包括资质和荣誉、经营业绩、经济指标等要素。
资质和荣誉包括单位近3年内取得的市级以上机构颁发的与诚信相关的各种资质和荣誉。
经营业绩包括行业风险和经营环境;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主导性及影响力;单位规模、职工队伍、技术水平;技术装备和应用;经营战略,管理模式等。
经济指标除总资产、净资产、销售收入、纳税总额、利润、社会贡献总额外,参考单位的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销售增长率、资本积累率、总资产贡献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
(二)诚信理念(100分)
单位诚信理念包括企业核心价值观、法制意识、信用风险意识以及教育培训等。单位以诚实守信为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营者、管理层和员工有较强的诚信理念和信用风险意识;企业持续、全面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等。
(三)诚信管理(400分)
诚信管理包括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和实施、职业道德管理等。
组织机构包括单位相关领导参加的诚信建设领导机构以及专(兼)职的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任务分工明确,工作扎实有效。
制度建设和实施包括对内部的诚信管理、对外部的诚信履约、对社会的诚信自律,以及对客户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估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制度健全;各项制度执行认真、效果显著;深入诚信理论研究,积极实践创新。
(四)社会责任履行(150分)
单位社会责任履行包括维护职工权益、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社区发展,积极参与消除贫困及其它公益事业;保护股东、投资人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在社会和行业中取得较高影响力。
(五)诚信认知度和公共记录(250分)
诚信认知度包括:客户认知度,员工、股东、投资人等利益相关方认知度,行业及业务伙伴认知度,政府部门、社会舆论认知度等。
公共记录包括:在各级金融机构信用、信贷记录,市级及以上文明办、整规办、市场质量监督、税务、环保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的相关记录、表扬和奖励等;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等。
五、否决条款
(一)若以上五项中任何一项评委打分的加权平均值不足该项权重分数的50%,该申报单位不得入选。
(二)申报企业近2年内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失信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票否决。
(三)在评价活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材料者经核实后,一票否决。